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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2. 管理机构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3. 管理原则 :

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可以对输出国家或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4. 货主或代理人责任 :

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 审批与查验 :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

审批单的有效期根据特殊物品的不同,可设定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并允许在有效期内分批核销使用。

6. 特殊物品定义 :

定义中明确了微生物、人类细胞系、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概念。

7. 修订与实施 :

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后续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提高通关效率。

以上信息概述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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