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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如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4. 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只有当争议符合上述受案范围时,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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