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判定条件
1. 共同生活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2. 结婚实质条件 :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包括年龄、未婚、无禁等。
3. 无其他配偶 :男女双方没有除彼此以外的其他配偶,有其他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4. 时间限制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之前。
5. 公开身份 :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公认。
6. 无配偶要求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7. 婚姻目的 :同居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8. 未办理登记 :同居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自1994年2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上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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